发布文号:
为了有利于国营农场的经营管理,促进农场生产的发展,现根据中央批转农垦部党组《关于改革农场经营管理制度的规定(草案)》,对国营农场劳动工资计划管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国营农场的劳动工资计划,从一九六六年一月一日起,改为:农垦部直属国营农场的劳动工资计划,由农垦部审查批准;地方国营农场的劳动工资计划,由省、市、自治区农垦厅、局与劳动厅、局商定,报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农垦部和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应将审查汇总后的国营农场劳动工资计划报送国家计委、劳动部,列入国家劳动工资计划(单独表现)。
二、国营农场劳动工资计划,包括劳动力和工资总额两个指标。
农场的劳动力计划,包括农场的管理人员、机务、修配等技术工人以及场内常年参加劳动的整劳动力、半劳动力和辅助劳动力,半、辅劳力折合成整劳力纳入劳动计划。
工资总额包括场内全部劳动力的工资以及农忙时必须从场外招用的临时工的工资。劳动力个人所得的“超产奖励”,由于事前不便于计划,暂不纳入工资总额,但应进行统计。
三、国营农场应当积极开展生产门路,使场内劳动力得到充分利用,一般不从场外招用临时工。如农忙季节场内劳动力确实不足,必须从场外招用临时工时,应纳入劳动计划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抄报当地劳动部门。
劳动部门对国营农场的劳动工资计划工作,应当进行监督指导。
四、银行对国营农场的工资总额实行按年度计划监督支付,季度之间农场可以自行调整。
五、本通知除适用于农垦部门所属的国营农场外,其他部门所属的国营农场、牧场等,也可以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