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80)林国字12号
全国重点风景名胜区现有国营林场六十九处。这些林场的山林经过多年培育管护,形成了优美的森林环境,为人们游览休憩提供了良好场所。但近年来,随着旅游事业的开展,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单位不与林业部门和国营林场协商一致,便在林内修建房屋、道路和一些旅游设施,毁坏了山林;有的单位甚至将林场山林随意圈走。这对林业建设和开展旅游事业都是不利的。为了切实管护好风景区国营林场山林,并积极开展旅游事业,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营林场是经过林业部门规划设计,制定森林经营方案,经过批准,由国家投资兴办的基本建设项目。凡涉及国营林场的领导关系的变更,山林所有权的变动,以及外单位在林场管辖范围内,修建旅游设施,都应征得林场同意,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随意改变、占用。
二、风景名胜区的国营林场和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报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批准,采取不同形式积极开展旅游事业。一是自己兴办,所用资金自筹解决,或者纳入林业生产建设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统筹安排;二是与旅游部门或其它单位合资兴办,利润按比例分成,山权、林权不变,仍归国营林场或自然保护区所有;三是外单位来风景名胜区开展旅游事业,由国营林场指定开放地点,划定旅游范围,提出设施要求,然后由兴办单位修建旅游设施,并按章向国营林场缴纳森林培育费,用以培育风景名胜区的森林资源。
三、无论外单位或本单位在风景名胜区的国营林场和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如修建房屋、开辟林道、建立设施等,都要合理区划,节约用地,并严禁毁坏山林,破坏自然景观。搞设施,造型一定要讲究艺术,施工要符合景观的要求。
四、为了便于统一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应对风景名胜区的国营林场和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能否开展旅游事业进行一次普查,通过普查并与旅游部门配合作出开展旅游计划,根据条件逐年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