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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只在九县试点农村救灾合作保险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06-25 生效日期: 1988-06-2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复(1988)294号

民政部:
  为加强对农村救灾合作保险试点工作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以防出现各地一哄而上的情况,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目前农村救灾使用试点县为江苏省阳中县、福建省沙县、浙江省余杭县、安徽省当涂县、湖南省临澧县、河北省省围场县、黑龙江省海林县、东宁县、穆林县。非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扩大试点范围。

  二、试点险种暂定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及农房保险、劳动力意外伤害、保险四个险种;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增加险种。

  三、各地人民银行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银行要尽快组织对农村救灾合格保险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调查,提出进一步搞好试点工作的意见和改进方案,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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