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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普通话培训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7-26 生效日期: 1984-07-26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推广普通话,师资是关键。我部1983年发出的《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82)教师字014号)中曾明确规定,“能够努力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是合格中小学教师的标准之一。为了实现此项要求,一方面应该切实加强各级各类师范院校的汉语拼音和普通话教学,确保毕业生参加工作时能够在教学中使用普通话。对此,我部去年发出了(83)教初字010号文件,请各地和有关院校继续研究落实。另一方面,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在职中小学教师(包括幼儿教师)的普通话培训,现对此作如下通知:   一、当前推广普通话工作应把师资培训作为重点,省、地、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要抓。要把中小学教师的普通话培训,列入师资培训计划。计划应对方言区与北方话区、语文教师与其他学科教师、中青年教师与老年教师提出不同要求,不搞一刀切。一般地说,在组织教师过“教材关”的培训阶段,应要求语文教师能够达到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的要求;在组织教师全面达到合格要求的培训阶段,则应要求各科合格教师都能够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
  二、为了完成上述任务,必须认真培养、逐步形成一支用普通话教学的骨干队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规划,分期分批地为各地、市、县培训骨干,争取在二三年内使各县至少有2~3名推广和教学普通话的骨干教师。地、市、县也要采取不同形式培训骨干教师,争取在较短时间内使每个乡中心小学至少有1~2名普通话教学辅导教师。
  为了适应师资培训的需要,中央普通话进修班除继续在京开班外,还将采取巡回教学的形式,协助一些地方举办训练班。
  三、中小学教师大面积的普通话培训,应以县为主,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离职集中培训的办法;但是更多的、经常的,应该是结合各科师资培训工作进行。今后在语文教师培训活动中,要把普通话语音知识作为一门必修课列入教学计划,做到有要求,有人教,有教材,有考查。当前,特别要把汉语拼音和普通话作为语文教师过“教材关”的一项内容,认真抓好。对其他各科教师,亦应采用小型分散的办法。如结合教研活动,举办普通话讲座,组织收听广播、收看电视,由进修学校教师下乡巡回辅导,以及个人自学等,有计划地进行普通话培训。
  四、省教育学院、地市进修学院和县进修学校应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部署下,积极承担中小学教师普通话培训工作任务,列入培训工作计划,安排专任或兼任教师担任教学工作,并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各大专院校的中文系亦应积极协助当地做好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开展汉语拼音和普通话的业务研究活动。
  各级教师进修院校的教师应明确树立普通话是教师职业语言的思想,把掌握普通话作为教师必备的基本功。教育部《关于加强中等师范学校推广普通话和推行汉语拼音工作的通知》,亦完全适用于这类院校。
  各级教研室都要把汉语拼音和普通话教学作为自己的工作任务,结合教材“过关”、教学研究活动积极开展。教研人员下去检查工作,应该了解和检查教师使用普通话教学的情况。
  五、要建立必要的检查考核制度。在教师过“教材关”、合格教师考核、民办教师转正和吸收新教师考查时,原则上都应把汉语拼音和普通话作为一项内容,并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学科和不同年龄、区别对待,提出切合实际的不同要求。
  六、为确保教师普通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在分管厅(局)长主持下,组织有关处室和单位共同研究,订出切实可行的规划,提出具体有效的措施,安排必要的经费,定期进行检查总结,从而把此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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