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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取暖补贴和交费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7 生效日期: 2003-03-27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冀政办[2003]9号

  省直各部门:
  目前驻石(石家庄市区,下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已基本出售,但职工住宅的取暖费用仍由单位统一负担,省市执行政策标准不一,其管理矛盾日渐突出。经2003年2月19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按照属地原则对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办法进行改革,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取暖补贴的范围
  将原来由单位统一负担职工住宅的取暖费,变为按标准对职工发放取暖补贴,由职工按实际住房面积和标准交纳取暖费。发放取暖补贴的范围包括驻石省级国家机关、党派团体机构和各类事业单位。
  二、发放取暖补贴的标准
  一个取暖期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为:干部职工当年10月份一个月基本工资加200元误餐补贴之和的85%(即:(基本工资+误餐补贴)×85%);离退休人员当年10月份一个月基本离退休费加200元误餐补贴之和的85%(即:(基本离退休费+误餐补贴)×85%)。
  三、为了解决因特殊原因形成的交费困难问题,在各部门年度预算中,按职工应发取暖补贴总额2%的比例核定职工交费困难补助,列入本单位职工福利费,用于解决取暖补贴改革后单位个别干部职工、离退休等人员因特殊原因交费困难问题。各单位可根据困难职工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单位自定。
  四、取暖费暗补改明补后,发放个人的取暖补贴和困难补助所需经费按单位原取暖费开支渠道解决。五、交费标准
  凡是由单位统一供暖的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一律按照石家庄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集中供热价格和职工采暖费补贴标准的通知》(市价(2002)173号)规定的交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4.00元)和计价面积(职工住宅建筑面积扣减10%的公摊面积(即:住宅楼建筑面积×90%))向住房管理单位交取暖费。
  六、改革取暖补贴和交费办法后,仍然承担职工住宅统一供暖的单位,从2003年供暖期起,必须将管理的用于职工住宅取暖包括锅炉房及代管供热站等的人员工资、各种耗费、维护运行费用等费用及相关的各项收支与机关单位财务分开,单独立户核算,加强管理。
  七、非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取暖补贴发放及交费问题,按属地原则,执行所在市的管理办法和标准。
  八、驻石省直企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本通知。
  九、本通知自2003年起开始执行。执行新标准的单位不再执行原河北省财政局、劳动局《重申关于对住有暖气宿舍的职工不发冬季取暖补贴的规定》((81)冀财事字第192号,(81)冀劳薪字第62号)文件的规定。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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