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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3-25 生效日期: 1993-03-25
发布部门: 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上报的“关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暂行规定》等九个政策规定”。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自1992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在合肥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中起了重要作用。开发区制定的九个方面的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制度建设,适用于入区的外资、内资、国营、集体和私营企业。同时,开发区要继续当好全市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试验区和示范区,大胆探索和超前试行有利于经济建设的新措施、新政策。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市政府下发的[1991]125号文件停止使用。   第一条  为加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加强对开发区的组织领导,建立精简、高效、服务型的管理体制,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领导小组是开发区的决策机构,制定开发区的重大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宜。
   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开发区的归口管理机关、对开发区的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开发区行政管理机构,行使市级管理权限,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管理。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法规和各项决定。
   2.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负责开发区的规划、设计和管理。
   3.制定、执行开发区内有关行政管理办法。
   4.负责开发区土地的统一开发和土地使用权的对外出让和转让。
   5.在省市政府的领导和省科委的指导监督下,负责具体办理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认定事宜;统一组织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考核。
   6.统一领导、管理、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分支机构的工作,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揽子管理,一条龙服务。
   7.负责开发区的涉外事务,统一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
   8.行使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能。
  第四条  根据开发区建设发展需要,成立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总公司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与管委会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全面负责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和经营业务。包括筹集建设资金,建设基础设施,投资兴办企业,经营房地产以及对外经济贸易,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服务。
  第五条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在发挥行政管理优势的同时,实行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并重的管理方式,管委会对开发区企业实行宏观调控和优质服务,不断优化环境,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惯例的管理体制。加快建立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运行机会。
  第六条  兴办教育、文化、卫生、商业等公益事业,发展人才、信息、技术、资金、物资、房地产市场,设立法律事务、会计事务等咨询服务机构。逐步健全和完善适应企业发展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保障体
  第七条  本规定由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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