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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编制2007年制修订北京市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7 生效日期: 2006-11-27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京质监标发[2006]4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善之区,进一步做好北京市2007年地方标准的制定(含修订,下同)工作,现将编制2007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善之区,紧紧围绕首都当前的新农村建设、奥运会、建设创新型城市、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等各项重点工作,加强地方标准研究和实施,提升北京市地方标准的质量,更好地为首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重点领域
  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应符合我市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升城市管理的水平,在下列重点领域内,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提出北京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
  (一)新农村建设相关的标准,主要包括:围绕我市优质特色农产品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标准、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标准、农产品加工、流通标准等;
  (二)奥运相关标准,主要包括:奥运会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奥运相关的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急需的标准等;
  (三)高新技术相关的标准,主要包括:文化创意产业相关标准、信息安全标准、电子政务相关标准等;
  (四)环境保护相关标准,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与评价标准、污染治理相关标准、清洁生产和三废利用标准等;
  (五)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相关标准,主要包括:节水、节地、节材、节能相关标准、资源综合利用标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标准等;
  (六)公共安全相关标准,主要包括: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安全标准、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交通安全标准、消防安全、城市公共安全及社区安全标准等;
  (七)服务标准,主要包括:旅游、住宿、养老、会展、公共交通、体育场馆等相关服务标准;
  (八)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标准;
  (九)其他与我市重点工作相关,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制定地方标准的。
  三、申请立项的条件
  (一)符合我市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我市的重点工作;
  (二)属于地方标准制定的重点领域,工作中确实急需标准支持的;
  (三)能承担标准制定所需的研究工作且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四)能够按计划完成制定工作。
  四、申请立项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并已经取得标准前期研究成果,立项条件成熟的,可以作为一类项目申请立项;标准项目已经明确,但尚需开展标准前期研究的,可以作为二类项目申请立项。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依据可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可提出强制性地方标准项目;其他可提出推荐性地方标准项目。所有申报项目应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
  2.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报告;
  3.有关的法律依据、引用标准的文本;
  4.制定标准的基本思路、计划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5.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的协调意见;
  6.推荐的标准起草单位名单、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名单;
  7.标准草案;
  8.标准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9.必要的试验验证数据及统计分析;
  10.申请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应当同时提交标准实施风险评估报告;
  11.涉及自有知识产权和专利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一类项目的,提交上述全部材料;申请二类项目的,提交上述1至4项材料。一类项目为制定项目,应当在2007年度内完成;二类项目为研究项目,应积极开展相关研究,为标准制定工作奠定基础。
  (二)《关于印发2006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06]229号)中二类项目,通过开展相关研究,取得阶段性成果,制定地方标准条件成熟的,优先安排为一类项目。
  (三)请各有关单位的地方标准归口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本单位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的申报组织工作,严格把关,并将符合条件的地方项目汇总后填写《2007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
  (四)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地方标准项目建议,确定本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并印发《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列入计划的地方标准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起草。
  (五)请各单位于2007年12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一份(除附件1、2一式三份外)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系人:邓焕哲
  联系电话:84611177―5704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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