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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资局、石化总公司关于配备法制宣传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2-20 生效日期: 1986-02-20
发布部门: 国家物资局、财政部、司法部、石化总公司
发布文号: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转了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这是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大步骤。为实现这个任务,必需的物资设备应先行作出安排。法制宣传车是基层进行“普法”工作的特种用车,实践证明,在广大集镇和农村中运用法制宣传车进行法制宣传,效果良好,普遍受到欢迎。根据“普法”任务长期性和广泛性的需要,各县(区)司法局可配备一辆法制宣传车。法制宣传车作为特种车辆,纳入国家物资供应计划,组织定点改装生产。有关“免控”按特种车辆办理,油料供应列入地方计划予以安排。各地购置法制宣传车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逐步来安排解决。司法行政部门应管好、用好、保护好车辆,做到专车专用。
  以上通知,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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