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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1982年2月发布的《矿山安全条例》的规定,劳动部门必须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矿山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条例》发布两年来,各级劳动部门已开始参加这两项工作。并取得一些经验和效果。最近,国务院在国发【1984】97号文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各级计划部门和各有关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和下达投资计划时,必须同时提出防治尘毒和安全设施的要求。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写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详细说明生产工艺流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性危害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将初步设计送同级劳动、卫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设计。”“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要有同级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各级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认真进行监督检查,凡不合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得投产。”“中外合资企业,补偿贸易企业的工程项目,也要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的上述规定,各级劳动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处(室)应主动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公司、院、所等)取得联系,了解新建、改建和扩建矿山的设计工作和施工工作进度,组织力量积极参加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