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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部门认真参加矿山基建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8-25 生效日期: 1984-08-25
发布部门: 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1982年2月发布的《矿山安全条例》的规定,劳动部门必须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矿山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条例》发布两年来,各级劳动部门已开始参加这两项工作。并取得一些经验和效果。最近,国务院在国发【1984】97号文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各级计划部门和各有关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和下达投资计划时,必须同时提出防治尘毒和安全设施的要求。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写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详细说明生产工艺流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性危害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将初步设计送同级劳动、卫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设计。”“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要有同级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各级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认真进行监督检查,凡不合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得投产。”“中外合资企业,补偿贸易企业的工程项目,也要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的上述规定,各级劳动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处(室)应主动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公司、院、所等)取得联系,了解新建、改建和扩建矿山的设计工作和施工工作进度,组织力量积极参加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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