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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建设的需要,国家进口废钢船的数量逐年增加。为防止废钢船携带病媒昆虫、噬齿动物以及传染病传入我国,对进口废钢船必须实行卫生检疫和卫生监督,特做如下规定:
一、进口废钢船在我国水域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条例实施规则”第四章规定的有关事项。
二、进口废钢船在锚地(或指定的停泊点)接受卫生检疫,办理有关手续和必要的卫生处理。
三、卫生检疫机关对进口的废钢船要进行严格的卫生检查,根据卫生检查结果,确定卫生处理方案,提交船方予以配合。
四、卫生处理工作(消毒、杀虫、灭鼠),应在船舶交接前实施。在保证卫生处理效果的基础上,尽量缩短卫生处理时间。
五、对废钢船实施联合检查和卫生处理前,任何人不得上下船,不得卸下任何物品。
六、废钢船所带的一切药品、消毒剂由卫生检疫机关统一收缴处理。
七、卫生检疫和卫生处理所需费用由船主支付。
八、废钢船经检查和卫生处理,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规定的,发给《废钢船卫生合格证书》。
附件:《废钢船卫生合格证书》式样
废钢船卫生合格证书
船舶名称: 净吨位
国籍: 出发港:
经停港: 目的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规则》的有关规定,经检查和卫生处理,特发卫生合格证书。
该船做了如下卫生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检疫所
日期 卫生检疫人员签字
(19*27cm)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