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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商检局、各地外汇管理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7号“关于鼓励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创汇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出口商品质量信息工作,及时将国外对我出口商品质量(包括数(重)量、包装等)的反映及索赔和对外理赔用汇情况反馈给有关生产、经贸、商检等部门,使出口商品质量信息的收集、综合、反馈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以便各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改进工作,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减少国家外汇损失,扩大出口,增创外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商检部门商当地外汇管理分局研究办理。
一、商检部门定期向外汇管理部门调查了解和收集有关出口商品对外理赔用汇的情况(内容包括商品名称、理赔金额、理赔原因、供货及加工生产单位、赔款单位等),外汇管理部门根据掌握的资料,积极配合,提供情况。
二、出口商品对外理赔用汇情况的收集、综合、反馈工作由商检部门负责。各地商检局将各地外汇管理分局提供的有关出口商品对外理赔用汇及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的情况,按月进行汇总,报国家商检局。
三、希各地商检局和各地外汇管理分局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出口商品对外理赔用汇情况的收集和综合工作。以上从一九八六年起开始执行,一九八五年的对外理赔用汇情况也请补报。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