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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学习和宣传《民法通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4-14 生效日期: 1986-04-14
发布部门: 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巳由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颁布施行。民法是国家的重要基本法律。制定《民法通则》是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它对于保障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适应改革、开放、搞活的需要,加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促使人民内部关系更加协调,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具有重大意义。
  因此,各地宣传、司法行政部门在普及法律常识工作中,除原定的“八法一例”外,要把《民法通则》列为普及内容,向全体公民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
  在普及《民法通则》时,请注意密切联系实际,按照各方面的不同要求,分别组织学习、宣传以下要点:(1)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调整范围;(2)法人的条件;(3)民事法律行为的准则;(4)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民事责任;(5)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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