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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不得成立省(自治区)、地区(盟、州)公证处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0-06 生效日期: 1988-10-06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
  近来,一些省、自治区相继成立了省公证处或地区(州ぉ公证处,还有的省、自治区正在积极筹备建立。这种做法直接违背了《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是错误的,也无助于当前公证工作的发展和公证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望接此通知后,认真检查纠正。已经建立的,应采取妥善措施立即停止开展业务;尚未建立的,不应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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