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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电子打字机或计算机打印公证书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1-08 生效日期: 1988-11-08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公证管理处:
   为改善公证机关办公条件,统一公证书字型,延长公证书保存期限,我司曾于今年一月四日以(88ぉ司公字第1号文了解各地公证机关使用电子打字机或计算机打印公证书的情况。现经过调查研究,决定公证处可以使用电子打字机或计算机打印公证书,但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字型必须选用3号仿宋体;

  2.打印机必须选用撞针式;

  3.装订在一起的几份公证书,必须使用同一种打印方式,同一颜色色带。
   公证处可以根据本处的实际情况,选购符合前二项要求的电子打字机或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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