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税营[198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最近,有的地区反映,外贸企业为组织出口商品,采取以价拨加工方式向工业企业提供原材料,然后从工厂收回产品,对其调拨销售的原材料,应否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的问题,要求予以明确。按现行税法规定,外贸出口商品的调拨和出口销售收入免征营业税,是指出口商品本身而言。因此,外贸企业为组织出口商品而向国内工业企业调拨销售的原材料,应当征收批收环节营业税。但为鼓励外贸企业多出口、多创汇,经研究决定,对外贸企业为组织出口商品,以价拨加工方式向承担出口商品生产的工业企业销售原材料的收入,从一九八六年八月一日起暂免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