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以作价加工方式销售原材料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7-28 生效日期: 1986-08-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营[198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最近,有的地区反映,外贸企业为组织出口商品,采取以价拨加工方式向工业企业提供原材料,然后从工厂收回产品,对其调拨销售的原材料,应否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的问题,要求予以明确。按现行税法规定,外贸出口商品的调拨和出口销售收入免征营业税,是指出口商品本身而言。因此,外贸企业为组织出口商品而向国内工业企业调拨销售的原材料,应当征收批收环节营业税。但为鼓励外贸企业多出口、多创汇,经研究决定,对外贸企业为组织出口商品,以价拨加工方式向承担出口商品生产的工业企业销售原材料的收入,从一九八六年八月一日起暂免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