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85)交公路字1772号
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运输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武汉、西安、哈尔滨、沈阳、大连、广州市交通局: 经研究,决定对公安、司法、检察部门有特殊装置的专用车,包括囚车、通信车、现场电视转播车、警犬运载车、消防车系列(见附表),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
特此通知
附:消防车系列表
1.OBJ22型轻便泵浦车
2.CG18/30A型水罐泵浦车
3.CG25/30A型水罐泵浦车
4.CG36/42型水罐泵浦车
5.CGG40/42型水罐泵浦车
6.CG70/50型水罐泵浦车
7.CG70/60型水罐泵浦车
8.CS3型消防供水车
9.CS4型消防供水车
10.CS9型消防供水库
11.CP10A型泡沫车
12.CP10B型泡沫车
13.CPP30型泡沫车
14.CF1型干粉车
15.CF10型干粉车
16.CFP2/2型干粉泡沫联用车
17.CE240型二氧化碳车
18.CQ23曲臂登高车
19.CT22型直壁云梯车
20.CT28型直臂云梯车
21.CZ15型火场照明车
22.CX10型消防通讯指挥车
23.CHQ10型消防通讯指挥车
24.CJK10型警戒勘察指挥车
25.CH4型后勤车
26.CMF70型干粉摩托车
27.CMF50型干粉摩托车
28.WH213型消防通讯指挥车
29.CF75/S5型干粉泡沫联用消防车
30.CF20型干粉泡沫联用消防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