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控购字[1989]1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现对贯彻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的几个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扩大专控商品的范围问题
《决定》发布几个月来,各地区、各部门都加强了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目前社会集团消费的情况看,专控商品的范围有必要再适当扩大。为此,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下列3类商品列入社会集团购买力专项控制范围:
(一)布匹及其制品,包括棉布、混纺布和纯化纤布;
(二)针织品,包括各种运动服装,棉毛衫裤、绒衣、绒裤、毛巾被、浴巾、床单和床罩;
(三)书写印刷纸,包括新闻纸、凸板纸、铜板纸、胶板纸和复印纸。这3类专控商品的控购管理工作,一律按照《决定》的规定办理。从989年1月1日起执行。鉴于纸张的情况比较复杂,具体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关于《决定》中几项专控商品范围的解释问题
《决定》发布后,一些地方反映,地毯、电子打字机等6项专控商品包括的范围不够明确,现解释如下:
(一)地毯,包括纯毛、含毛混纺和化纤地毯及挂毯、壁毯;
(二)电子打字机,包括除手动以外各种文字的打字机;
(三)电传机,包括传真机等所有电讯传递文字、图表、图象的设备;
(四)羽绒服,包括羽绒、羽毛服装、被褥等;
(五)丝绸及其制品,包括以蚕丝、尼龙、化纤为原料的各种绸缎等织物及其制品;(六)50元以上的各种钟表,包括各种类型、用途的计时钟表,不包括机械秒表。
三、关于考核1988年控购指标问题
按照《决定》的精神,考核1988年的控制指标,要按实际可比口径计算。即在考核压缩任务完成情况时,可以扣除物价因素(按国家统计局统计分省、市的消费品零售价格指数)。其它因素,不得扣除。
四、关于落实1989年控购指标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1989年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控购指标,一律按1988年的实际支出数(不扣除物价因素)压缩20%。以此为基数,扣除1988年实际支出数大于分配指标数的部分,或者加上1988年实际支出数小于分配指标数的部分。
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乡镇企业和城市街道企业,从1989年起,其社会集团购买力均列入直接控制的范围进行管理,要层层上报控购指标建议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这部分控购指标由全国控办核定。
各地区、各部门都应按照上述办法,计算落实1989年的控购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