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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氨酚待因片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09-03 生效日期: 1986-09-03
发布部门: 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
发布文号:

氨酚待因片是青海制药厂研制的镇痛解热新制剂(每片含扑热息痛500毫克、磷酸可待因8.4毫克),经北京医科大学临床药理研究所组织有关医疗单位进行临床试验,疗效确实。经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审查通列入精神药品管理,现将其供应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氨酚待因片的生产供应计划,由中国医药公司北京采购供应站根据医疗需要提出,经卫生部药政管理局会同中国医药工业公司、中国医药公司审核下达。氨酚待因片指定青海制药厂按计划生产,产品全部由中国医药公司北京采购供应站统一收购,药厂不得擅自改变计划,不得自行销售。

  二、氨酚待因片按麻醉药品供应系统调拨供应。全国的需要量由各麻醉药品供应点提出年度要货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公司汇总,报中国医药公司北京采购供应站平衡后签订供应合同,调拨供应。

  三、各级麻醉药品供应点按照下达的医疗单位每季购用限量表与医疗单位签订供应合同,按合同供应经县级(含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乡卫生院(含乡卫生院)以上的医疗单位及县级(含县)以上企、事业单位的医疗所(室);在城市,除医院外可供应到经区卫生局批准的街道、机关、学校的门诊部或医务室。其他单位和个人及零售部门一律不供应,不准在市场零售。

  四、氨酚待因片在医疗单位按精神药品管理使用,按供应限量表购买。
  一律凭处方使用,凡有处方权的医生都有使用氨酚待因片的处方权,每次处方量不得超过5日量,处方存查2年。

  五、对违反本规定者,按照《药品管理法》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以上,请转知各医疗单位及药品供应部门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86年5月30日


附表一:卫生部关于氨酚待因片新药生产申请表
附表二:医疗单位每季购用氨酚待因片限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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