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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确保房屋结构的安全,维护装饰装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2)条 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为改善自己的居室环境,自行或委托他人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居室进行装修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凡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第五条 凡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装饰设计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否则,不准承接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工程。
第六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市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办法,必须做到:
(一)家庭装饰所用的主要材料及设备,应按设计要求并经业主确认后选用,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二)施工工艺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三)不得野蛮施工破坏承重结构,危及建筑物自身安全。
(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五)不得借用其他企业证照,不得出卖证照。
(六)不得损害他人的权益。
(七)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加大荷载的,必须向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其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不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加大荷载的居室装饰装修,亦应当到房屋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八条 加快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有形市场的建立,市及各区市县做到合理布局,组织有资质、重合同、守信誉的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厂商入驻市场,为居民家庭居室装饰装修选材用料,择定承包商提供交易场所。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可开展技术咨询、价格指导、质量监理、质量评估、受理投诉等综合性服务,以满足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消费者和经营者的需求。
第九条 鼓励社会投资开辟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有形市场。有形市场的建立,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装饰协会审验确具开办条件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后,由市建筑装饰协会颁发证牌,方可开业。
第十条 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市颁布的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以及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业主应到有关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交易市场去选择具有合法资格的施工单位,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必须保证建筑结构使用安全,不得破坏承重墙任意开窗打洞、拆除连接阳台、门窗下的墙体;
不得超额增加楼地面静荷载、超负荷吊顶;
不得任意刨凿顶板、切断楼板中受力钢筋;
不得破坏厨房、卫生间地面防水层,确保使用功能;
不得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任意拆改水、电、气、卫的配套设施和遮盖燃气用表及管道;
使用的材料及木质吊顶须符合有关防火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主与承接工程的企业之间,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双方以书面形式签订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统一颁布的《重庆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文本》。
合同中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主称发包方;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方称承包方。
第十四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价格,实行量价分开、市场竞价、自主报价、优质优价、合同定价的原则,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纠纷,可以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指定的机构进行投诉,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论。凡是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交易市场签约的项目,由交易市场管理办公室受理投诉。
第十六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现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扰民和环境污染,保障作业人员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七条 装饰装修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道倾到装饰装修的废弃物。
第十八条 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的居民住房管道堵塞、渗漏水、断电、物品毁坏等,责任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十九条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委托重庆市建筑装饰协会做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