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林厅(1985)179号
我部一九八五年十月七日林计(1985)417号文件拟定的《森林工业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经与有关省、自治区拟定的干部职务工资等级比较,中型企业科长以下人员的工资水平略偏低。为了减少矛盾,与地方取得大致平衡,现将部林计(1985)417号文件拟定的中型企业有关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线重新作了修订(见附表),请按修订后的标准执行。
上述工资标准,只适用于已确定了职务的干部,其他未重新明确职务的干部(含各类专业技术干部),暂按现行标准工资套改、升级,待职务明确后,再按职务确定工资。
原林计(1985)417号文件拟定的《森林工业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中的“注”,已作修改,请按修改后的“备注”执行。
附:森林工业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