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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理发、浴池企业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12-10 生效日期: 1985-12-10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税[1985]3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据反映,目前有些地区存在“理发难”、“洗澡难”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扶持发展理发、浴池行业,扩大服务业务,现对理发,浴池企业征、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1、新办的理发、浴池企业,其经营本业的收入,在一九八七年底以前免征营业税。其中,新办国营理发、浴池企业,其经营所得,还可在一九八七年底以前免征国营企业所得税。

  2、原有的理发、浴池企业,如纳税确有困难的,对其经营本业收入,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在一九八六年底以前,给予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照顾,对经营仍有困难的,按减免税权限报批后,也可在一九八六年底以前给予减征或免征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3、对商业服务系统新建为社会服务、独立核算的理发、浴池企业的自筹建设投资,从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七年给予免征建筑税的照顾。
  接到本通知后,请各地认真清理一下理发、浴池企业征税问题,有违反本通知精神的,应严格予以纠正,并望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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