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商科字[1986]第25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优质产品的评选工作,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商业部优质产品评选管理办法》,现下达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原《商业部系统优质产品评选暂行办法》①停止使用。
商业部优质产品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扩大出口创汇的需要,鼓励企业生产质量好、成本低、消耗少、技术先进、经济效益高的产品,根据国家评选优质产品的有关规定,结合商办工业和工业品收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优质产品的评选,要严格遵循标准先进,数据可靠,评价科学,评选公正,用户满意,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荣获商业部优质产品奖的产品,有效期为三~五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评比,未评上者不再使用部优质产品荣誉称号。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参加部优质产品评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或具有独特风格和传统特色,适用可靠,用户满意,市场畅销,享有声誉。
二、已制订和执行优于现行质量标准的内控指标,已定型批量生产,质量连续稳定两年以上,有最近两年的质量检验记录。
三、具有国家或部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证明,主要用户的评价和注册商标。
四、产品的年产值:粮油、饲料加工工业产品达到一百万元;商业机械产品(包括粮油机械)达到五十万元,鞋帽、糖果、酒类、果品、茶叶、蜂蜜、肉禽、蛋制品达到三十万元;粮油食品、糕点、小食品(包括果脯、蜜饯)和其它产品达到二十万元。产品的年产量参照上述要求确定,产值偏低,产量过小的产品不评部优产品。低值、量大的工业产品另由数量指标规定。
服装行业,根据服装的不同品种,另行规定。
五、申报部优质产品的企业,必须已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具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企业的计量工作,必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规定的要求,即大、中型企业的计量达到二级计量合格;小型企业达到三级计量合格。
七、申报部优质产品的食品企业,其卫生条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3的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有关部门检查,并颁发有卫生合格证。
八、凡符合下列评选条件其中之一的产品可优先评选:对国计民生有较大影响的产品;出口有较高的创汇能力,在国际市场上声誉好,换汇率高,竞争力强的产品;成本低、劳动生产率高,污染防治好,物资、能源消耗少的产品。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第五条 下列产品不得参加评选:申报的产品或企业发生经营性亏损,一年内质量有明显波动或发生重大质量(卫生)事故的产品。已获部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在下一届同类产品评选时,如年产值、产量达不到规定时,也不得重新评选。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六条 商业部科技司在汇总平衡各行业创优评优计划的基础上,于每年十月底前正式下达部的下半年评优计划。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厅、局、社根据部的评优计划,组织本系统的有关企业制定各自的创优计划,经同类产品评比(或专家审查)获前一~二的产品,填表上报参加部优质产品评选。
第八条 申报优质产品的企业,填写部优质产品申报表连同质量标准,检测报告,用户评价等资料,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厅、局、社审核,主管领导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时间,一式三份,上报商业部有关专业主管司、局。
第九条 部优质产品的审评按如下步骤进行:
一、由部有关专业主管司、局组成有领导、专家、管理人员参加的评审小组。对上报的标准、检测报告、产量、产值、能源原材料消耗,污染治理,出口创汇,经济效益,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等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部有关专业主管司局按部评优计划,在组织本系统同类产品评比、审查的基础上,可根据参加评选的数量,推荐前三至五名(属全国性大类品种,可择优推荐其中20%~30%),上报部优质产品审定委员会,进行审定。凡是符合部优质产品条件的,报部审批后,授予部优质产品称号。
第十条 产品抽样采取由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社会同检测单位共同提出随机抽样的方法。不得抽特别样品。抽样数量根据不同品种由商业部有关专业主管司、局另行通知,样品由生产企业无偿提供。样品原则上在商业批发单位抽取,鲜质食品在生产企业库房抽取。
第十一条 申报产品的质量检测,由部有关专业主管司、局指定国家级、部级有关质量检测中心或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社指定当地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有国、部标准的品种按国、部标准检测,无国、部标准的品种,按申请企业的企业标准检测。
第十二条 凡属商业部归口和原商业部收购,没有明确归口部门的产品,或其它主管部门要求委托评选的产品,均可按同等条件列入部的评优计划,参加评选。
第四章 获奖待遇
第十三条 荣获部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自公布之日起,即可在该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内外包装或容器上使用商业部优质产品的标志。
第十四条 评为部优质产品,由部发给商业部优质产品证书,并正式颁布。
第十五条 获部优质产品称号的企业,可优先提供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及重点产品创优的专项、贴息贷款。
第十六条 部优质产品的奖金和实行优质优价的价格浮动范围,按照商业部和地方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复查
第十七条 商业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厅、局、社对所属部优质产品进行日常监督,若质量确有下降,在有效期内通报或由新闻单位公布,并限期整顿改进(限期改进,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优质产品荣誉称号一年:
1.经复查发现达不到部优质产品条件,质量下降的。
2.用户反映质量低劣,事实确凿。
3.将优质产品标志转让他人。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部优质产品称号,收回证书,并由新闻单位通报全国。
1.限期整顿后仍达不到部优质产品条件的;
2.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出现重大质量、伤亡、污染等事故。
4.滥用优质标志。
第二十条 上述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各项处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或部各专业主管司局提出报告,经商业部体质产品审定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已获商业部优质产品奖的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品种不对路,造成产品积压,企业亏损等情况,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或部有关主管司、局征求获奖企业意见后,提出报告,经部优质产品审定委员会同意,停止使用优质产品称号,收回证书。
第六章 纪律
第二十二条 评选部优质产品奖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企业和各级组织都不得弄虚作假。参加评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作风正派,秉公办事,严禁请客送礼等各种形式的不正之风。
违犯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以至追究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商业部有关专业主管司、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评选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申请部优质产品的企业,应按规定交纳检测及评选所需的费用,具体收费方法,由部有关专业主管司、局根据行业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附:①《商业部系统优质产品评选暂行办法》,已载《商业政策法规汇编(1982)》第785-788页。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已载《商业政策法规汇编(1985)》第768-773页。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已载《商业政策法规汇编(1982)》第1350-13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