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根据中共中央整党工作指导委员会第八号、第九号通知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3)83号通知要求,我部对国家劳动、人事、编制、军转一级机构自建国以来至一九八三年底公布的法规、规章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属于部一级的六百七十件规章文件(见附件),业已自行失效或另有文件代替,应予正式宣布废止。请接本通知后停止执行,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这次废止的规章文件,只是宣布今后停止执行,不否定本通知发布之前的规章文件的效力。
二、在处理以往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和处理争议时,如果现行文件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规定办理;没有现行规定的,仍按原规定(不论这次是否宣布废止)办理。
三、工资问题方面与当前改革精神不符的规章文件的废止,自国务院(1985)2号文件正式实施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文件(中发(1985)9号)正式实施之日生效。
四、如有特殊需要,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请示人民政府同意)可将有关文件废止的时间推迟半年生效,但须事前告知我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