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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在工商联会员中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21 生效日期: 1995-12-21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联合发字(1995)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工商业联合会: 
  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指出:“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从根本上说取决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大批人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据此,社会各界都应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1991年7月,《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关于工商联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中发[1995]15号),明确了新时期工商联的性质、任务、作用和职能。工商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以统战性为主,兼有经济性、民间性的人民团体,同时,也是中国民间商会,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桥梁,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其会员对象主要是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华侨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及部分乡镇企业,工商联承担着对他们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的任务。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是工商联的重要职能之一。目前,全国的工商联会员总数已有90多万。从发展趋势看,会员总数还将不断增加。 
  为进一步加强各地劳动行政部门与工商联的协作,更好地发挥工商联在开展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将在工商联会员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国家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的制度,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这是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客观需要,也是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各地工商联要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在工商联会员(包括会员企业的从业人员)中广泛宣传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义、作用和要求,并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会员培养实用人才,促进企业提高整体素质。 
  各地工商联要按照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和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的精神,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开展职业培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会员企业从业人员经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统一的合格证书。 
  具备条件的工商联企业会员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承担鉴定工作。 
  二、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工商联的教育培训事业单位为其会员举办的各类职业培训实体开展工作,加强宏观调控指导,并提供服务。各地工商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培训规划,协调关系,推动实施,对其会员举办的职业培训实体进行监督和检查;各地工商联会员举办的职业培训实体的开办、审批、撤销,按劳动部《关于印发<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506号)执行。 
  三、各地工商联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中,应继续贯彻执行“适应需要,发挥优势,联合协作,讲求实效,开拓前进”的方针。在加强业务、技术培训的同时,要把爱国、敬业、守法的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纪律的教育,作为重要内容列入计划,认真讲授。要勤俭办学,注重质量,创造并保持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和工商联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中,要加强联系,互通信息,研究问题,交换意见。有关会议可相互邀请参加,交流工作经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和工商业联合会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共同研究提出加强协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意见和具体实施办法,通知下属组织执行。有关开展工作的情况和经验,望及时报送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和全国工商联宣传教育部。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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