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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后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2-20 生效日期: 1986-12-20
发布部门: 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国[1986]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青岛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86)40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关于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方案的通知》,财政部、铁道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就“七五”期间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方案中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达成了协议,现就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七五”期间,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和建筑施工企业不缴纳所得税,其应缴所得税和税后利润均留给铁道部,用于抵拨铁路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
  二、中国土木工程公司,仍按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三、铁路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在包干前已按有关规定由当地征收所得税的,继续征税;没有征税和大包干后兴办并纳入铁路工附业管理的,其所得多种经营利润,不缴纳所得税,纳入铁道部包干范围。
  四、铁道部所属企业今年已缴纳所得税款,不办理退库,由铁道与财政部统一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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