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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统计资料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2-04 生效日期: 1992-12-0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函[1992]219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扩大,金融活动和金融统计资料日益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统一管理金融统计资料,对于保守国家秘密,保证对外公布金融统计数字的准确统一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302号文颁布的《金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对金融统计资料的管理作了明确规定。该规定颁布实施以来,总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擅自对外提供金融统计资料;有的在公开出版的图书和论文著作中使用未经解密或未公布的金融统计数据。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统计资料的管理,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金融机构要根据我国的统计法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统计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金融统计资料的管理制度,严格管理手续,切实加强管理。

  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负责搜集、编制和管理金融统计资料。凡需对外公布(包括提供给授权报刊、杂志刊载)的金融统计数据,须首先经本单位统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办理报批和备案手续。

  三、各金融机构应按《金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严格控制绝密、机密和秘密统计资料的发送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未公布的统计数据。

  四、各密级统计数字一经公布即为非密级统计资料,金融统计部门应注意对已公布的统计资料进行汇编整理和保存,及时准确地为社会提供方便和服务。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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