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涪府发[1999]157号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维护卷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区卷烟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经营的国有、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办理烟草专场零售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亮证经营,否则按无证经营处理。
二、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卷烟和走私卷烟,不得经营无“涪陵区专卖”标识的卷烟。违者,依法责令其停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和走私烟提供方便。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全区范围内的卷烟零售经营户实行户籍式管理。广大经营户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维护卷烟市场秩序。
五、消费者要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对卷烟的识别能力,自觉到合法的售烟地点购买卷烟。经营者要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扰乱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六、社会各界对制假、贩假、走私、贩私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要积极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举报电话:72220793。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