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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贯彻财政部《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2-14 生效日期: 1987-02-14
发布部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 城建字[1987]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建工局):
  财政部(86)财税字第076号《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规定,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应纳的营业税款,已确定列入工程预(概)算。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7号文关于对待集体所有制单位在政治上一视同仁,在经济上平等对待的精神,促进各类建安企业在平等条件下开展竞争,经与有关部门商定,集体建筑安装企业应纳营业税款,也准许列入工程预(概)算,计入工程造价之内。
  鉴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均以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并同时缴纳,根据有关税法及税务部门计算含税价格的规定,现将国营、集体建筑安装企业计算含税工程造价的方法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计算式:
  含税工程造价=(不含税工程造价-直接列入工程造价的专用基金)/(1-3%-3%×7%-3%×1%)+直接列入工程造价的专用基金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计算式:
  含税工程造价=(不含税工程造价-直接列入工程造价的专用基金)/(1-3%-3%×5%-3%×1%)+直接列入工程造价的专用基金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计算式:
  含税工程造价=(不含税工程造价-直接列入工程造价的专用基金)/(1-3%-3%×1%-3%×1%)+直接列入工程造价的专用基金

  四、应纳营业税税额=(含税工程造价-直接列入工程造价专用基金)×营业税税率
  上列式中:
  1、不含税工程造价,是指现行的工程预算造价;
  2、直接列入工程造价的专用基金,按财政部规定,系指技术义务费、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构迁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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