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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加强放射源管理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2-16 生效日期: 1993-02-16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一九九一年六月八日,我局曾就内蒙古农牧学院放射源被盗事故发文《关于加强辐射源管理的紧急通知》([91]环监辐字第068号),要求加强放射源管理,以防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此后,各地对放射源的管理有了不同程度的加强。但由于我国自五十年代开始使用放射源以来,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执行不够严格,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致使放射源从购进、使用到最后退役贮存的全过程尚未始终处于有效的监控之下。有的单位存在帐目不清、擅自掩埋处理废源等情况,对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威胁。近来,山西河南省相继发生放射源丢失事故(其中山西省发生的事故已造成三人死亡),为进一步加强对放射源的管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结合全国放射性污染源调查([92]环监字第378号),对辖区内放射源进行彻底清查。要求:用源单位要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否则,要责令其与有关部门(卫生、科委、安全)联系,限期弄清。

  二、对目前正在使用的放射源,如不能确保环境的安全,要责成用户限期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对逾期不办者要会同卫生、公安等部门吊销其使用许可证,并将放射源收入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暂存。

  三、对长期不用的放射源,应令用户将其交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暂存。

  四、凡对建成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省、自治区、应对查出的问题,因地制宜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同时抓紧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建设和启用工作。

  五、加强对有关安全使用放射源知识的宣传。

  六、一旦发生放射源丢失事故时,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行动,并向当地政府和我局报告。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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