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国税函[2002]26号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准有关费用计提标准和呆帐核销及业务支出凭证的请示》(国寿大发[2002]9号)收悉。根据《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2)243号)精神,同意你公司2001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防预费在市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下级支公司按比例税前扣除。支公司具体比例为:业务宣传费不超过保费收入0.2%;业务招待费不超过保费收入0.15%[KG*3](其中中山、西岗为0.1%);防御费不超过保费收入0.45%。超过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未决赔款准备金由各支公司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