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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期报告被收容人员情况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7-04 生效日期: 1989-07-04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近几年来,各级民政部门为做好收容遣送工作,做了大量的工作,每年都收容一大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加强了社会行政管理,维护了社会秩序,发挥了社会稳定机制的作用。为进一步发挥这项工作的作用,及时向中央领导、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各地通报全国流浪乞讨的情况,以引起中央和各级政府对收容、安置工作的重视,我部将建立被收容人员情况的通报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你们及时收集、汇总所辖区内各站收容遣送的数字分析被收容人员的构成成分、外流原因和目的、是由哪些省市流出的以及被收容人员年龄结构;统计在被收容人员中查获犯罪分子的数字、类别和处理情况,是由哪些收容遣送站查获的,查获的简要过程;反映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今年第三季度起,每季度向我部社会事务司报告一次。

  二、每季度第一个月十五日前报上季度的统计材料。

  三、上报的数字和情况要准确、属实,不得弄虚作假。

四、我部将对在收容遣送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地区和单位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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