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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助理员佩戴臂章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9-05 生效日期: 1989-09-05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89)司发计字第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司法局:
  司法助理员统一着装问题,部领导十分重视,曾多次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反映。但是由于国务院正在进一步清理整顿着装,目前司法助理员统一着装问题暂还不能解决。由于不着装给开展工作带来不同程度的困难,为方便司法助理员执行公务,同时区别于其他执法人员,经部研究决定给司法助理员统一制作臂章。要求司法助理员在执行公务时一律衣着整齐,佩戴臂章,以示执法的严肃性。
  司法助理员臂章由司法部统一监制。
  臂章按省编号,不得丢失,不得转借。各县司法局应按人编号、造册登记,加强管理。各省将司法助理员人数统计好,务必于10月20日前报部计财司装备处。
  有关发放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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