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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烧碱产品减征产品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6-09 生效日期: 1993-06-09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3]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几年来,烧碱生产企业由于原辅材料价格上涨,成本增加,导致有相当数量企业发生亏损。为照顾烧碱企业实际困难,支持其生产发展,经研究决定:烧碱产品在1993年内暂减按12%的税率征收产品税,各地均不得再开减免税口子。
  
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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