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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麻风病人”流窜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0-31 生效日期: 1987-10-31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湖南湖北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四川山西省、自治区民政厅(局):
  最近,不少县、乡反映有“麻风病人”流窜,要求解决这一问题。经查,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其中有些人是属于伪造证件,冒充“麻风病人”,利用人们的恐惧心理,诈骗财物;有的人是以同情麻风病人的困难处境为名,纠集来访人员闹事,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治安。处理这一问题,仍应执行一九八○年国务院颁发的214号文件《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规定》中第  、  条的规定:   一、对于来访人员中的麻风病患者,由信访部门通知卫生部门派人检查;其中有传染性的,由卫生部门负责处理,信访部门予以协助。
  二、对来访人员中有伪造材料、冲击机关、强占接待室、拦截汽车、破坏公物、串连来访人员闹事和殴打工作人员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望你们转告各县,按上述规定处理好对“麻风病人”流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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