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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1-10 生效日期: 1987-11-10
发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应对其使用权和所有权进行注册、登记,核发证书。近年来,通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地籍调查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许多地方已具备了土地登记发证条件。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先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再逐步展开。
  为认真搞好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一、进行试点的市、县人民政府要有统一管理城乡土地的管理机构,能胜任土地调查、登记发证工作并在进行初始登记之后,能坚持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变更登记和统计等项日常地籍管理工作。
  第二、农村进行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进行了地籍调查,并按规程要求经过验收合格。非农业建设用地经过认真清查处理,达到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三条标准。
  第三、领导重视,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能摆上议事日程。
  经研究,确定上海市的嘉定县、虹口区(或普陀区),广东省花县和山东省青州市为全国土地登记发证的试点单位,所需土地证书、表、卡由我局提供,所需其他经费由各省、市、县自行解决。其它确实具备土地登记发证条件的地方,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计划,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也可做为省的试点。试点工作要在1987年底基本结束。

  二、请试点市(区)、县的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县(市、区)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土地、政法、农业建设、房产等有关部门参加。由领导小组部署工作、组织力量、协调处理重大问题。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另设技术指导小组负责技术指导、检查监督、质量把关。

  三、试点县可以选择2至3个乡镇,市(区)可选择2至3个街道,作为第一批试点。土地登记、发证试点的具体做法、要求,请严格按照我局《关于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通知》((1987)国土(籍)字等111号)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试行)》等的规定办理。
  在试点结束后请认真进许总结,并对《全国土地登记规则(试行)》提出补充、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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