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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工商局关于脱钩企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工商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02 生效日期: 1999-08-02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国家工商局
发布文号: 财管字[1999]21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了做好中央党政机关、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与所办、所管企业脱钩后的国有资产划转、产权登记及工商登记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9)1号文件以及脱钩工作各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明确办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的有关程序和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应通知本部门脱钩企业于1999年8月31日前按照资产划转、产权登记、工商变更登记的先后顺序分别到财政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根据中办发〔1999〕10号文件规定,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对企业1998年度决算审计中发现较大问题或者接收单位认为移交单位存在较为严重帐实不符问题,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在1999年9月30日前到财政、工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交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二、凡按中办发〔1999〕1号等有关文件移交中央管理、并入重点企业或企业集团、重组新建集团,以及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均需按规定办理资产划转、产权登记手续,并根据不同情况按本通知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三、脱钩后直接交由中央管理的企业,由脱钩企业向财政部申办变动产权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1.脱钩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的申请书;2.资产划转批准文件;3.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批准文件;4.经中介机构审计的1998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5.产权登记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子公司名单等有关文件(与财务关系单列文件一致的可不再提供);7.修改后的企业章程;8.企业脱钩前母、子公司情况表,其中移交企业出资者是多元投资主体的,还应同时填报出资者情况表(详见附表一、附表二);9.其他应提交的文件,如有“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增国家资本的,应提交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下同)。 
  四、脱钩后重新组建企业集团并交中央管理的,由新组建的集团母公司到财政部申办母公司新设产权登记和被并入企业的变动产权登记手续,除需提交本通知第三条有关文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材料:1.国家经贸委批准的企业集团组建方案;2.被并入企业加入集团的批准文件或协议;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脱钩后并入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由并入企业向财政部申办并入企业与被并入企业的变动产权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国家经贸委批准的并入方案;2.并入企业与被并入企业属于不同主管部门的,应提交由被并入企业的原主管部门与并入企业签订的移交协议;3.并入企业与被并入企业经中介机构审计的1998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4.企业与被并入企业产权登记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被并入企业脱钩前母、子公司(或企业)情况表,其中被并入企业出资者是多元投资主体的,还要同时填报出资者情况表(详见附表一、附表二);6.修改后的企业章程;7.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六、脱钩后移交地方管理的,应由原主管部门向财政部申办资产划转手续,并按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提交文件、材料。 
  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上级部门资产划转的通知后,及时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七、脱钩后部门划转在股份公司中持有的国有股权,由该部门向财政部申办股权划转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脱钩工作小组审批文件; 
  (二)股权持有部门关于股权划转的申请报告; 
  (三)经中介机构审定的1998年度财务决算; 
  (四)股份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股权受让方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及财务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八、凡关闭、撤销或破产的企业由原主管部门向财政部申办注销产权登记,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关闭、撤销或破产的批准文件; 
  2.经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3.经审计的1998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4.财产清算报告和清算收入处置方案;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产权登记证(原件); 
  7.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九、在此次脱钩工作中,凡变更隶属关系、股东或注销的企业,均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隶属关系或股东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上交中央管理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的企业提交全国交接办出具的划归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9〕1号文件中明确中央直接管理和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不再提交批准文件);并入或划归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公司或国有单位的企业,依照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国有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并入重点企业或企业集团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1999〕141号)的规定,提交国家经贸委出具的并入(划归)方案;有关部门持有的企业股权划归国有企业的,提交非金融类工作小组的审批文件; 
  3.企业出资人审查同意的企业章程; 
  4.国有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表》; 
  5.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 
  6.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二)注销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军队、武警部队的撤销企业,提交大军区级单位生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政治机关的撤销企业提交中央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撤销的文件;中央党政机关的撤销企业提交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证明; 
  4.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表。 
  十、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转制中,资产划转、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手续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十一、各部门要组织专人认真落实这项工作,在企业办理有关手续时积极予以支持。 
  附表: 
  一、交中央(并入、重组)企业母、子公司情况表(略) 
  二、交中央(并入、重组)企业出资者情况表(略) 
 


财政部 
国家工商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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