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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武装警察部队消防义务兵实行三年服役期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11-13 生效日期: 1987-11-13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安函[1987]第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ぉ,各计划单列市(区ぉ民政局:
  最近,一些省市来电请示,武装警察部队消防民警的服役年限应如何掌握,经研究并征得公安部同意,我们意见:
  同意总参谋部关于消防义务兵应按新《兵役法》中陆军服役期限规定的意见,即消防民警按三年服役期执行。各地在接受退伍消防义务兵时,凡服役期满三年的,可按正常退伍予以接收安置。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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