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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五种医疗器械产品广告管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12-09 生效日期: 1987-12-09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工商广字[1987]第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及南京、成都市行政管理局、医药管理局(总公司):
  近来,名目繁多的医疗器械产品,如电子增高器、磁疗器、丰乳器、近视治疗器、A氏治疗机等的广告大量出现。这些产品有些没有经过医疗器械工业主管部门鉴定,恣意进行夸大疗效的广告宣传,有的甚至利用虚假广告推销伪劣产品,不仅给广大用户和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而且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应当引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医药管理部门的注意。
  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保证消费者在康复保健防病治病中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现对人体增高器等五种医疗器械产品的广告宣传,作如下规定:
  一、所有广告经营单位应立即停止刊播人体增高器、磁疗器、丰乳器、近视治疗器、A氏治疗机五种医疗器械产品的广告(印刷厂亦应停止印刷)。

  二、凡申请继续刊播上述产品的广告客户,必须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工业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证明和对广告内容审查批准的证明。广告经营单位(印刷厂),必须认真查验上述证明,对无合法证明、证明不全以及没有医疗器械工业主管部门签章的复制证明的广告,不得承办。

  三、国家医药管理局所属的中国医疗器械工业公司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发现进行医疗器械产品虚假广告宣传的,经调查核实后,有权通知广告经营单位停止刊播广告,并书面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医疗器械产品广告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立即会同医药管理局对生产、销售上述五种产品的单位的广告宣传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并将清理检查情况于一九八八年三月底以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医药管理局。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请将此通知转发各广告经营单位、印刷厂和生产、销售上述五种产品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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