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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际职员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7-27 生效日期: 1993-07-2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3]202号

驻基金小组、亚行小组、非行代表处、欧洲代表处、东京代表处、纽约代表处、香港长城硬币公司、中国投资公司(新加坡):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际职员管理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国际职员管理若干规定?
  为加强我行国际职员的管理,鼓励他们在国际金融组织中更好地工作,根据人事部、外交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我行出任的国际职员(不含我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执董办人员和基金语言局翻译)规定如下:
  一、凡被国际性金融组织和其他国际性组织机构录用为国际职员的我行工作人员,从录取之日起,即与我行脱离关系,我行将不再为其保留公职。如他们回国后,还愿意来人民银行工作,我行将视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优先考虑给予安排,其在外服务期按国内工龄连续计算。

  二、国际职员一经到任将不再享受国家以及我行提供的国内外一切福利待遇,包括国内住房、公费医疗及免税采购外汇商品。我行原分配给他们的住房,可由本人与所在单位行政部门协商,选用以下一种处理办法:
  (一)退房;?
  (二)由国际职员按照国内商品房价格购买;?
  (三)国际职员任职期间按国内商品房价交纳房租。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现在国际金融机构工作的人民银行干部均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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