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涪府发[2000]126号
为了切实加强蚕茧统一收购和经营管理工作,规范流通秩序,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保护农民利益,确保我区蚕桑生产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严格执行蚕茧统一收购经营制度
按照国务院和重庆市政府的规定,全区所产蚕茧只能由区丝绸(集团)公司受市丝绸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统一组织收购和经营,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购经营蚕茧。区丝绸(集团)公司所属各蚕茧收购站(点)必须持重庆市丝绸集团有限公司发给的《蚕茧委托收购(代购)许可证》和工作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实行亮证、亮照收购,并将所收蚕茧全部交区丝绸(集团)公司,不得擅自处理。
禁止以任何形式将蚕茧收购站、临时代购点承包给个人或其它单位经营,坚决取缔违章设置的收购网点。对非法从事蚕茧收购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蚕茧价格政策
蚕茧收购价格执行中央指导下的省(市)级政府定价制度。全区蚕茧收购必须严格按市物价局和市丝绸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下发的质量等级价格标准执行。
各蚕茧收购单位要严格做到按质定级,依质论价,分级计价,严禁抬级抬价和压级压价。对违反价格管理的行为,由物价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严格按质量标准收购蚕茧
各蚕茧收购单位必须严格按质量标准进行收购,不得收购毛脚茧、过潮茧、混合茧,杜绝夜间收茧。广大蚕农要自觉做到分批上族,分批摘茧,化蛹采茧,分级出售。
四、努力维护良好的收购秩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蚕茧收购工作的领导,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禁止各蚕茧收购单位跨地区收购鲜茧。凡跨地区收购的蚕茧,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扣和处理,防止打“蚕茧收购战”。
公安、监察、工商、税务、物价、交警、港监等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禁止车船私自贩运蚕茧至区外出售,认真查处违反蚕茧收购政策的行为,严厉打击“茧贩子”、“茧霸”,维护蚕茧收购经营的正常秩序。
五、本通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