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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版本1.0)》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19 生效日期: 1998-01-1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8]2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版本1.0)》(以下简称《规范》),已经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现予以颁布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家银行新上IC卡项目(含已经批准但尚未实施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实施。

  二、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实施的IC卡试点项目,必须在一九九九年底之前符合《规范》的要求。

  三、根据本《规范》开展IC卡试点的银行,必须在试点前将有关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与科技司)备案。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IC卡试点工作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112号)和《银行集成电路卡规范(暂行)》(银科发[1996]52号)同时废止。

  五、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六、本《规范》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版本1.0)(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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