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2011]12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 [2011] 1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动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实施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中央一号文件为指导,以实现农业现代化为目标,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喷灌、滴灌和微喷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积极推广农业综合节水技术体系,建立农业用水宏观总量控制和微观定额管理两项指标,提高水的有效利用率、水分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加快实现全域农业灌溉高效节水化,为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实施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建设,要突出因地制宜、整体推进、分步实施、建设精品和注重增效的原则。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作为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要求,优先安排集中连片且灌溉效益显著的高效农业项目区、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和水资源相对短缺的地区,重点扶持都市型现代农业园区、蔬菜生产园区、水果生产园区、花卉生产园区、休闲农庄和其他高效农业项目区的高效节水灌溉建设。在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等方面要高质量、高起点、高要求,努力实现高产、优质、高效,达到节水增效目的。
二、任务目标和建设重点
通过实施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建设,大力推广喷灌、滴灌、微喷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十二五”期间计划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00万亩,年均发展节水灌溉面积20万亩。
重点推广喷灌、滴灌和微喷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根据作物需水规律和自然条件,高效利用水资源进行灌溉,以达到节水增效目的。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85以上,单位面积节水率达到30%以上。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要具有可靠的水源,从灌溉系统首部枢纽到田间灌溉设备配套齐全,包括水泵、过滤装置、施肥装置、控制设备、干支管道、喷头、滴头和灌水器等,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采用市场准入制度。
三、扶持政策
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投资主要采用农民、农户或企业自筹、政府补贴的办法,市财政将按照《大连市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建设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实行“以奖代补”政策进行补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市政府成立大连市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建设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负责全市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建设的组织领导。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确保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要把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点,制定具体实施计划。
(二)增加投入,提高效率
各级政府是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广辟资金渠道,逐步建立政府、社会和农民投入相结合的多元化、多层次投入机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结合项目建设,将地方和部门有关资金向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基础设施倾斜,加大投入力度。加强统筹协调,按照规划积极整合发展改革、财政、水务、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用于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的资金,避免重复安排,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严格管理,加强督查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项目立项、规划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和运行管理各个环节严格把关。由水利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节水灌溉技术规范,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标准。有关部门要按照标准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对工程质量和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按照建设标准严把验收关。对建成的工程,要不定期地检查使用效果,切实搞好节水灌溉工程的维修和管护,确保发挥长期效益。
(四)加强科研,健全体系
以科技创新为主导,对农业节水灌溉中的重大技术和管理问题进行科研攻关,为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建设的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建立以水利科研、推广机构为主,各有关单位参与的科技攻关组和专家咨询组,协助主管部门制定灌溉定额和建设标准、发布灌溉预报、提出重大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评估实施效果。水利、农业、气象部门及农业服务组织组成技术指导组,采取多种形式,对基层技术人员和农民进行农业综合节水技术培训。各区市县、先导区要建立2-3个高标准农业综合节水示范区,探索集工程措施、农艺措施、管理措施于一体的综合高效节水模式,并以示范区为依托,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域农业高效节水灌溉试验观测体系。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大连市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孙广田 副市长
副组长:周 洲 市政府副秘书长
郎连和 市水务局局长
成 员:吕 强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 敬 市财政局副局长
苑滋敏 市农委副主任
汤 凯 市国土房屋局副局长
宋庆生 市水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联系电话:82722457),宋庆生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