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发[1998]4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了解有支付困难的部分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两社”)动用存款准备金保证居民储蓄存款兑付的情况,总行决定按月对动用存款准备金铁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报的主要材料
(一)城市信用社动用存款准备金情况统计表(附表一)、农村信用社动用存款准备金情况统计表(附表二)。
(二)“两社”动用存款准备金铁基本情况,包括动用存款准备金铁审批程序、审批权限、限额、期限、用途和管理等。
(三)“两社”动用存款准备金铂,经营管理的改善状况。
(四)“两社”动用存款准备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二、上报时间
1998年3月底前,请各分行将截止到1997年12月份的统计资料报送总行货币政策司。从1998年3月份开始,每月于月后十五日内将“两社”动用存款准备金的有关情况和附表一、附表二上报总行货币政策司。联系电话:010-66194229;传真电话:010-66012749。
三、各分行要密切关注辖区内高风险信用社的经营情况,认真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按月对“两社”动用存款准备金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检查,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被动局面。
199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