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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本细则依内政部警政署警察广播电台(以下简称本台)组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台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3条 本台设企划课、节目课、新闻课、工务课、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分别掌理本台组织条例及本细则第二章规定之有关业务。
本台设台北台、新竹台、台中台、台南台、高雄台、宜兰台、花莲台及台东台等八个地区台,转播本台节目及负责播出地方性政令宣导节目。
第4条 企划课职掌如下:
一、节目政策之研发、设计、规划与分析事项。
二、节目企划评鉴事项。
三、外制节目策划事项。
四、听众意见调查分析事项。
五、大专学生实习之安排管理事项。
六、员工教育训练事项。
七、信息系统管理及网站网页维护综合事项。
八、图书数据管理事项。
九、台内刊务之规划编辑及发行管理事项。
一○、配合本台各项活动之摄影、录像事项。
一一、其它交办事项。
第5条 节目课职掌如下:
一、节目制作策划及播出执行事项。
二、节目资料之搜集运用整理事项。
三、节目文稿之编撰事项。
四、节目制作录音与导播事项。
五、有声资料之管理事项。
六、节目播出之编排、监听、交换与推广事项。
七、节目活动之举办事项。
八、节目之纪录统计分析与报告事项。
九、节目制作、主持、助理人员之聘请管理及节目邀访人员联系事项。
一○、节目人员遴选与在职训练事项。
一一、地区台节目业务督导与考核事项。
一二、其它交办事项。
第6条 新闻课职掌如下:
一、新闻政策之拟议事项。
二、新闻编辑政策之拟议事项。
三、新闻播出时间之调整变更事项。
四、新闻稿之撰写及编辑事项。
五、新闻采访路线之分配调整事项。
六、新闻之采访、发掘、追踪、督导及联系事项(含地区台)。
七、新闻深度报导节目之制作事项。
八、一般公安、灾难新闻之实时报导及重大新闻之转播事项。
九、与新闻机构之联系事项。
一○、采访员之遴选与在职训练事项。
一一、新闻资料之采录、建文件与运用事项。
一二、地区台新闻业务之考核与督导事项。
一三、其它交办事项。
第7条 工务课职掌如下:
一、广播工程之设计、架装及养护等事项。
二、广播设备之测试与检验及定期保养事项。
三、广播发射系统之运用、修护与管理事项。
四、自备电源设备之运用、修护与管理事项。
五、广播成音信息系统运用修护及管理事项。
六、广播机务与工程纪录与报告之统计事项。
七、广播器材设备补充之申购、检验及领据事项。
八、广播器材设备修护或报废之签办事项。
九、地区台工务业务督导考核事项。
一○、收听品质改善及有关工务问题处理事项。
一一、技术人员在职教育事项。
一二、其它交办事项。
第8条 秘书室职掌如下:
一、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文书、档案管理、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物管理及不属于其它各课、室事项。
二、年度施政计画之汇编事项。
三、年度工作计画之汇编事项。
四、年度工作报告之汇编事项。
五、年度业务检查与视察之演示文稿事项。
六、年度计画列管项目管制与考评办理事项。
七、台务会报之召开、记录整理及结论、决议事项管制与追踪考核。
八、大事纪要之汇整。
九、工作绩效月报表及其它月、季、年报之汇报。
一○、上级追踪检查公文之处理。
一一、印信与典守事项。
一二、公文收发、缮校与档案管理事项。
一三、营缮工程及房舍管理、维护事项。
一四、财产之管理及维护事项。
一五、工程之定作、财物之买受、定制、承租及劳务之委任等项之采购事项。
一六、现金、票据、证券、存款、契据等出纳、登记及保管事项。
一七、警卫、驾驶、工友之协调管理事项。
一八、车辆之管理维护事项。
一九、环境整理与美化之办理事项。
二○、事(庶)务之管理事项。
二一、机关保防、政风、安全维护管理事项。
二二、劳工保险办理事项。
二三、法规之研究、整理事项。
二四、国家赔偿事件之处理事项。
二五、其它交办事项。
第9条 人事室职掌如下:
一、组织编制及员额配置之规划事项。
二、任免、升迁、分发及申请复用案件之拟办事项。
三、铨审动态案件及试用期满成绩考核案件之核转事项。
四、奖惩案件、奖章、功标、年资标及工作模范之核办(转)事项。
五、差假、勤惰管理与考绩(成)案件之办理及核转事项。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济、各项补助及辅建贷款之核办(转)事项。
七、退休、资遣、保险、抚恤之审议及核转事项。
八、人事数据管理、登记、查询统计、计算机输入及建文件事项。
九、工作简化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人事法令之执行及陈报事项。
一一、分层负责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二、员工入出境之核办(转)事项及申请后备军人尽后︵逐次︶召集之核转事项。
一三、约雇人员之雇用事项。
一四、其它有关人事业务事项。
第10条 会计室职掌如下:
一、年度预︵概︶算及追加︵减︶预算之拟编事项。
二、年度分配预算之拟编及修正事项。
三、经费流用、计画变更及动支预备金之申请事项。
四、岁出应付款案件之申请保留及清理事项。
五、年度预算之执行控制及审核事项。
六、会计凭证之编制、簿籍之登记、结算与会计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七、原始凭证送审与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之整理、保管及报请销毁事项。
八、暂付款、应付款、保管款及代收款等帐务之清理事项。
九、会计制度增、修订之拟︵建︶议事项。
一○、年度决算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一一、营缮工程与购置、定制、变卖财物之招标、比价、议价、验收及报废等案件之监办事项。
一二、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及财物之查核事项。
一三、财务案件之查核事项。
一四、公务统计方案执行事项。
一五、公务统计资料之搜集、审核、管理及报表编报事项。
一六、统计报告编纂事项。
一七、会计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一八、其它有关岁计、会计、统计业务事项。
第11条 各地区台掌理业务如下:
一、转播本台各种节目事项。
二、自播节目之策划、执行与管理事项。
三、地区新闻及活动之采访、制作与播出事项。
四、广播设备操作与维护保养事项。
五、一般行政管理及听众服务事项。
六、转播站台之管理、维护及保养事项。
七、安全维护事项。
八、其它交办事项。
第12条 总台长综理台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及单位,其权责如下:
一、本台施政方针、工作计画之决定、变更及考核事项。
二、本台预算之审核、变更、追加及预备金之动支事项。
三、本台法令规章之制订定、修正、废止及其重大疑义之核释事项。
四、上级重要命令之执行事项。
五、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六、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事项。
七、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八、所属人员之依法任免、升迁、奖惩事项。
九、重要会议之主持或参加事项。
一○、其它有关本台政策之决定或重要事务之处理事项。
第13条 副总台长襄助总台长处理台务,其权责如下:
一、襄助总台长处理公务事项。
二、总台长差假时其职务代行(理)事项。
三、重要报告之审核事项。
四、业务之监督及指导事项。
五、各种会议之主持及参加事项。
六、计画方案及重大决策之研议事项。
七、总台长交办事项。
第14条 秘书承总台长、副总台长之命处理公务,其权责如下:
一、重大台务之建议事项。
二、各单位业务之协调联系及督导事项。
三、各单位文稿之综核及文书处理之监督事项。
四、业务研究发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划督导事项。
五、机要文电处理事项。
六、总台长、副总台长交办之事项。
第15条 本台各单位主管承总台长、副总台长之命,秘书之指导,处理公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策划、督导及改进事项。
二、所属人员执行任务之指挥、监督、指导、审核事项。
三、所属人员考核、奖惩之拟议事项。
四、依照本台分层负责明细表之规定代行裁决事项。
五、重要公文之拟办事项。
六、总台长、副总台长交办之事项。
第16条 编辑、编导、督察员、课员、技士、节目员、采访员、导播、技佐、办事员、节目控制员、书记,各承长官之命处理应办理事项。
第17条 本台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订之。
第18条 本台扩大台务会报每季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总台长召集,以副总台长、秘书、各课、室主管及各地区台台长为当然出席人员,并得指定其它人列席,各地区台得个别举行台务会报,由各地区台台长召集所属人员出席参加。
第19条 本台各业务单位,为提高工作效率,得召开业务检讨会。
第20条 本台文书处理、财物处理及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之。
第21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