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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江北区金观音广场商场、写字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5 生效日期: 2001-03-05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1]137号

重庆中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商场、写字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经我局审查你司申报的环境、设备设施条件和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标准,你司金观音广场写字楼物业管理服务接近普通写字楼物业管理服务二级标准;商场(家乐福)物业管理服务基本符合普通商场物业管理服务一级标准;商场(家私市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符合普通商场物业管理服务二级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公共服务费(建筑面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根据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有效《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特约服务收费:坚持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物业管理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应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和用户的监督。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四、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00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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