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洛政法文[2006]18号
各县(市)、区建设委员会、法制局(办),各施工、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洛阳仲裁委办公室及各办事处: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6)22号),规范城市建设秩序,创造良好投资环境,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作用,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保障当事人选择仲裁法律途径,公平、高效、快捷的解决经济纠纷,根据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意见》 (建法(2001)91号)精神,结合洛阳市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实际情况,经洛阳市建设委员会、洛阳仲裁委员会、洛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共同研究决定,在全市建设行业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宣传《仲裁法》,提高仲裁法律意识
仲裁法律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与国际接轨的解决经济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与诉讼制度相比,仲裁制度具有尊重当事人意愿、程序简便、公正及时、成本较低的独特优势,是解决争议、化解矛盾、平息纠纷、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之间正常经济往来的一条捷径。
洛阳仲裁委员会自1998年9月1日成立以来,积极为市场经济服务,案件受理数量、标的额逐年上升,案件办理和解调解率、自动履行率、快速结案率均达到了国务院法制办规定的标准。但与外地先进仲裁机构相比,我市仲裁工作仍有较大差距,与洛阳经济发展不相适应。
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把仲裁事业发展作为加快经济发展,促进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积极采取各种形式,切实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仲裁法律意识。
二、继续做好合同规范工作
鉴于仲裁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选定仲裁员,强调尊重当事人意愿、一裁终局、程序简便的特点,为及时、合法、有效化解经济纠纷,促进城市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各有关单位应对本地区、本行业及本单位合同文本进行一次清理,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合同文本中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规范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提高办案质量,不断开拓仲裁月匠务领域
洛阳仲裁委员会要提高办案质量,严格把好案件审理程序关、裁决关,灵活运用市场经济规律和商业惯例,合法、公平、高效解决经济纠纷,不断开拓仲裁服务领域,深入宣传仲裁法律制度的特点,指导有关单位依法订立合同,维护企业合法权利。各县(市)区法制机构,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做好仲裁联络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工作,延伸仲裁触角,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作用。
200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