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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增加深圳、珠海二市为进口药品报关口岸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17 生效日期: 2000-03-17
发布部门: 国家药监局
发布文号: 国药管注[2000]88号

  各口岸药品检验所:
  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增加深圳市和珠海市为进口药品报关口岸。深圳市的口岸报验工作由广东省药品检验所负责,珠海市的口岸报验工作由广州市药品检验所负责。
  进口单位可按照《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深圳和珠海二市组织药品进口并办理报验手续。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O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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