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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存放商业银行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1-01-09 生效日期: 2001-01-09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保监发[2001]6号

各保险公司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 七十五 条规定,我会允许保险公司将资本保证金有条件地存放在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商业银行,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中资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可以以大额协议存款形式专户存储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除外)。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资本保证金、外资保险分公司营运资金的保证金可以以1年期或1年期以上定期存款专户存储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二、为保证资本保证金的安全和完整,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必须约定:“未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批准,不得擅自动用或处置资本保证金”。必须在资本保证金定期存单背书或在协议中加注“保险公司以资本保证金定期存单向存款银行质押融资以及任何款项转移或处置的行为,必须得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书面批准”;背书和协议,必须由存款银行和保险公司双方共同签章认可。

  三、资本保证金大于或等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外币的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两家商业银行办理。

  四、资本保证金存放在商业银行之前,保险公司须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拟存款的银行、金额、期限和存款协议草案。在资本保证金专户存储商业银行后10日以内,保险公司须将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或存单的复印件报保监会备案。

以上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1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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