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发[2001]12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近年来检查发现,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在管理费筹集、使用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超比例筹集、违规拆借、违规购建固定资产以及会计核算不规范、账务不健全等问题。为杜绝这些违规违纪问题,各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强化内部管理,严格按规定筹集、使用管理费,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管理费的规范管理,促进农村信用的改革和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管理费的管理规定
管理费是一项“取之于信用社,用之于信用社”的专项资金,各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按照尽量减轻基层农村信用社负担的精神,坚持收支平衡、节约开支的原则,实行比例提取、总量控制、统一上缴、分级提留的办法进行筹集。集中的管理费统一由各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县(市)联社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和挪用。
(一)管理费的筹集要严格遵循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提取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信用社营业收入的2.5%,部分省所提管理费不足以维持正常开支的,经省国税局批准后可适当提高管理费提取比例。近年来检查发现超比例筹集管理费的问题比较突出,部分地区未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或上级税务部门批复,管理费筹集比例超过了3%,加重了本来就经营困难的农村信用社的负担。对此,各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并坚决纠正。今后各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银合发[2000]3号)的规定,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提取管理费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2%,地市级、省级及总行三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所需管理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0.5%,其中地市级和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所需管理费的数额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按定额统一审批。未经审批,不得随意提取管理费。
(二)管理费要严格按照农金改办[1997]45号文件的规定用途使用,应建立健全费用开支标准及审批制度。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大力压缩各种不合理费用开支,控制会议费、差旅费、招待费、交通通讯费用。不准挪用管理费进行违规拆借、贷款、投资房地产、投资有价证券、投资入股办实体等。要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购建,今后凡是使用管理费购建固定资产的,应将购置预算和相应的管理费收支计划、固定资产占款比例等报上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立项并经同级国家税务部门批准。各级联社一律不得用管理费购建职工宿舍,1999年以来新组建的省、地联社三年内不得新建或购置办公楼、培训中心和小汽车。对于近年来管理费的违规支出,各级行要全面清理,落实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对有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三)管理费要专户存放,单独管理,不得多头开户,也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开户。特别是县联社的管理费要单独建账,不得与营业收入账户混淆使用。管理费利息收入及上级管理部门下拨的管理费都要并入管理费大账。由管理费形成的固定资产一律要纳入管理费大账设固定资产账核算,并建立卡片账进行分类登记,建立健全保管及维修制度,定期进行盘点和清查,保证账实相符。
管理费的会计核算应参照《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今后,各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应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对于近年来管理费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剖析、全面整改,并将整改意见于2001年3月底前上交上级管理部门和内审部门。
二、各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应加强内部管理,控制管理人员,提高工作效率
农村信用合作管理体制几经变革,机构不断变化,有的地方对机构人员的控制不严,增大了费用开支,增加了管理费的筹集压力。为切实减轻农村信用社的负担,各级农金管理部门应按照精简和高效的原则,结合当地业务量等实际情况调整完善内设职能机构,严格核定和控制人员编制。在此基础上,强化内部管理,提高人员素质,提高工作效率,采取切实措施帮助农村信用社改善经营、增加收入,使管理费的筹集比例保持或低于规定的水平。
三、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加强对管理费的监督检查
人民银行应切实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管理费筹集、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农村信用社管理费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形成制度。今后,各分支行要定期对管理费进行专项检查,对于查出的违规责任人应严肃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将检查处理情况及时上报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