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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期间继续发行国库券的计划,已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七年国库券条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七年国库券发行总额仍定为六十亿元,其中单位购买二十亿元,城乡人民购买四十亿元。
二、购买国库券支援国家建设,是各单位、各阶层人民群众应尽的光荣义务。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各单位和城乡人民的收入水平提高,国库券的发行数额并没有增加。因此,分配给单位和个人的购买任务,要保证如期完成。应当根据单位和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购买国库券任务。对确有困难的个人,应少分配或不分配任务。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广泛宣传继续发行国库券的必要性,切实做好组织工作,保证完成一九八七年的发行任务。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要给予表扬和鼓励。
四、国库券发行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特别是各级银行,要认真做好国库券的具体发行和还本付息工作。